​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文件解读

2025-10-30 14:10 来源:网络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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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曰:

金融风险待消弭,抵债新规应运生。

增值税率优选择,差额计税有章行。

印花契税皆宽免,房土税额地方定。

政策扶持解困境,金融稳定踏新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抵债动产都在“抵债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抵债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因为税务局很少有人知道这个会计科目。所以一些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喜欢往这个科目里放一些见不得人的东西。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某银行持有抵债房产入账价值900万元,销售价格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743119.27

贷:抵债资产9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25688.07

营业外收入917431.2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属于增值税差额计税的扣税凭证。但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判断标准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免征的契税、印花税不做账务处理。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金融企业持有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文件出台后具体是免征还是减征,由各省级行政区自定。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没有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用非货币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不适用本文件。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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